贵州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6201号之一
原告:贵州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89号金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KCMM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溪大道北段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4844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796元,减半收取2898元,保全费2018元,共计4916元,由原告贵州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