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6201号之二
申请人:贵州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89号金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KCMM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溪大道北段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4844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黔0402民初6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9730.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贵州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准许原告贵州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已审结,现本院依职权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9730.94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