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6201号
申请人:贵州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89号金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KCMM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溪大道北段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484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贵州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99730.94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本案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保全担保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9730.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
申请人如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