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昊鑫瑞源科净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鑫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昊鑫瑞源科净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1-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5民初1615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鑫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61229366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江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鄂尔多斯市鑫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昊鑫瑞源科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MA0MXX12X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扎日格嘎查阿小线胜利收费站南1.7公里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2- 被告:内蒙古水发昊鑫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7YN4A00K,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孵化器B座11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鄂尔多斯市鑫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昊鑫瑞源科净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水发昊鑫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2021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鑫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鑫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3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鑫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3-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