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4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鳌山卫街道滨海公路72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圣华,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特变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烟青一级路三里庄段即发龙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玲,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特变电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上诉人发送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并多次联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落实缴费问题,上诉人至今仍不予缴纳,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王昌民
审判员 李晓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