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6879号
原告:青岛铭锋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盛海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特变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一级路三里庄段即发龙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铭锋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特变电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铭锋母线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铭锋母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70元,由原告青岛铭锋母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