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华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124民初1178号 原告:何定肤,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上海华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10号1层六一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KY232Y。 法定代表人:郭韬。 原告何定肤与被告上海华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定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华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定肤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款计人民币:肆万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被告在上饶市桐子坞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了上饶市桐子坞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原告从事砂石运输业务,2021年07月,原、被告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签订了《建筑砂石材料供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中沙,价格每方270元,每月月底付清当月沙款70%,剩余30%款待次月与次月70%材料款并结清,依次类推。 被告上海华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原告何定肤与被告上海华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建筑砂石材料供销合同》,产品名称和价格主要是砂子材料,单价为每立方270元,付款方式为所有材料按实际到场验收数量月结支付70%,剩余30%款待次月与次月70%材料款一并结清。依次类推。被告在内容为“7月1日至31日止,总数量139.2方,单价270元,总金额:37,584元”“8月1日至31日止,总数量:104.4方,单价270元,总金额28,188元”“9月1日至31日止,总数量104.4方,单价270元,总金额28,188元”“9月20日至29日止,总数量:116方,单价270元,总金额:31,320元”“10月6日至9日止,总数量:76.4方,单价270元,总金额:20,628元”**确认。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尚欠20,000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合同等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何定肤与被告上海华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砂石材料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也应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华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何定肤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上海华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年限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邱 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