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天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华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1000号之一 原告:上饶市广信区天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枫岭头镇南山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2256190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华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10号1层A—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KY232Y。 法定代表人:郭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上饶市广信区天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广信区天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广信区天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广信区天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6元,减半收取9,1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128元,由原告上饶市广信区天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