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开电气有限公司

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广西广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广西广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3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乐商初字第2510号
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广开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蒙伟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广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35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朝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支培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