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5民初516号
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三区B1号B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901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广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江北西路657-669号广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5594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广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保全申请费2670元,由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文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