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开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广开电气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财保79号 申请人: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三区B1号、B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9013211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西广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江北西路657-669号广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559436542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广开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金港大道支行,户名:广西广开电气有限公司,账号:××××),冻结限额为43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广开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金港大道支行,户名:广西广开电气有限公司,账号:××××),冻结限额为43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平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