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德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市某某甸区德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阿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3932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唐山市**甸区德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甸区唐海镇文苑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阿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瑞景街**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甸区德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阿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建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