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3932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唐山市**甸区德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甸区唐海镇文苑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阿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瑞景街**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甸区德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阿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建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