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4013号之一
原告:潍坊寿光天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盛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经十东路14111号。
法定代表人:郑轶。
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东润丽苑西门自北向南第四间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寿光天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达盛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潍坊寿光天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寿光天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寿光天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由潍坊寿光天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