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力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东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苏0903民初2208号 原告:盐城市东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路96-1安龙村办公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江苏强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兆泉商务中心10层(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强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维修保养费、物资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250700元;2、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金(以2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利率4倍计算);3、被告强力公司对上述1、2项诉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中下旬,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模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因工程需要,被告***向原告租用钢管扣件等物资,租用数量以出库单为准。租赁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交货地点为原告仓库,交货方式为被告***自提。租金标准按日计算,钢管每天每米0.01元,扣件每天每只0.005元。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由被告***承担。付款方式:每月付产生租金的70%,工程结束1个月内付实际产生租金的90%,其余2021年底前结清。如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租金的,应按每日5‰标准承担违约金。春节期间15天(正月初一前七日后七日)减免租金。被告强力公司对被告***在本合同中的各项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具体约定详见租赁合同)。经统计,截止目前被告***仅给付了1053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既不与原告结算,剩余租金、维修保养费、物资损失费也未给付。同时被告强力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特具状诉讼,***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强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市东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维修保养费、物资损失费等合计1150000元,于2022年5月25日付款300000元、2022年5月27日付款200000元,余款650000元于2022年6月2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江苏强力建设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盐城市东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可申请执行全部尚欠款项,被告江苏强力建设有限公司另行承担违约金100000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6326元,减半收取81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63元,由原告盐城市东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