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26民初553号
原告:廊坊万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镇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71832426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天源聚鑫(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政府街1号1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74KBH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众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政府街1号10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9DM90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邵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万盛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源聚鑫(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众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廊坊万盛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源聚鑫(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众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万盛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99.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499.29元,由原告廊坊万盛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