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宏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6民初3898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告:甘肃宏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西路159号(桃海商业广场二层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宏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