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尔特拉(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拉(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舸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17872号
原告:***拉(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DeschampsPhilippeMarieIgnac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峰,江苏云尚至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舸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
法定代表人:白江泽,职务不详。
被告:白江泽,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
被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营业场所山西省朔州市。
负责人:罗红秀,职务不详。
原告***拉(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舸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江泽、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拉(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静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子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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