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5民初263号
原告:尤小兵,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福州宏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尤小兵与被告***、福州宏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尤小兵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小兵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小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4.75元,减半收取计1212.38元,由原告尤小兵负担。
审判长李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