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原华辰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二十一冶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和甘肃陇原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91民初1130号
原告:甘肃二十一冶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陇原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二十一冶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陇原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甘肃二十一冶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二十一冶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二十一冶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78元,由甘肃二十一冶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