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民众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与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2071民初29268号
原告中山市********工作局(以下简称民众镇农业局)与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众镇农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卉,被告广汇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众镇农业局与广汇源公司签订的涉案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涉案工程于2014年6月9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4结算审核报告中的结算审定书认定涉案工程审定造价为12603741.79元,虽然民众镇农业局及信仕德公司均未盖章确认,但民众镇农业局与信仕德公司盖章确认的拨款申请表显示工程施工费12603741.79元及累计工程完成率100%,该内容与2014年结算审核报告中的结算审定书载明的造价一致,故本院对2014结算审核报告中的结算审定书予以确认。对于民众镇农业局主张的广汇源公司未实际施工的新建村两座泵站进水池的翼平面两侧挡墙,经本院现场勘查可见广汇源公司已经实际施工2座泵站的翼墙即挡墙,结合验收鉴定书确认该单位工程已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事实,故对于民众镇农业局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民众镇农业局根据2014结算审核报告中的结算定案书足额支付工程款后,又根据其与信仕德公司、中山市********签订的2019年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的涉案工程造价12294533.94元主张撤销2014结算审核报告,并要求广汇源公司返还多付的工程款。对此,本院认为,涉案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以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为依据,2014结算审核报告中的结算定案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民众镇农业局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2014结算审核报告,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结算审核报告中的结算定案书没有加盖承包人广汇源公司公章,且广汇源公司亦不认可,故对广汇源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广汇源公司按照2014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的造价收取相应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民众镇农业局要求广汇源公司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309207.8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21日,民众镇农业局向广汇源公司发出两份中标通知书,反映广汇源公司中标中山市民众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标段一)及(标段二)。2014年3月26日,民众镇农业局(发包人)与广汇源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其中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中山市民众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标段一)及(标段二),工程内容为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出资;合同工期暂定为45个日历天,从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5月9日;标段一的合同总价为7964236.38元,标段二的合同总价为7944617.83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信仕德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进场施工,2014年6月9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2.2014年6月,民众镇农业局、广汇源公司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签订中山市民众镇201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反映经现场检查和审阅有关资料,验收组认为该单位工程已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内容。2014年12月18日,信仕德公司根据中山市********委托作出《中山市民众镇2012年高标准农田项目结算审核)》(以下简称2014年结算审核报告),包括结算定案书、结算审核说明、结算审核汇总表、结算审核计算表等。其中结算审定书反映送审造价为15179156.94元,审定造价为12603741.79元,核减造价为2575415.15元。该结算审核报告由市财政局相关人员签名及审核单位盖章予以确认,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意见栏为空白。民众镇农业局据此向广汇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031741.79元。 最后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的《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反映,工程施工费12603741.79元,本次工程完成率100%,累计工程完成率100%。该申请表由民众镇农业局、广汇源公司及国土部门、财政部门、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盖章予以确认。 3.2018年1月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山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及项目情况专项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载明: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审计局对本市“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形成中山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中审经报[2017]43号),审计报告指出我市“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在工程招投标、工程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管理及后续养护、工程建设单位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要求,市财政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重新结算工作,根据各项目属地镇政府复查和整改情况,对建设项目重新结算,并督促各项目属地镇政府追回多付的款项。 2019年3月15日,信仕德公司根据中山市********委托作出《中山市民众镇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结算审核)》(以下简称2019年结算审核报告),其中结算审定书反映送审造价为15179156.94元,审定造价为12294533.94元,核减造价为2884623元。结算审核说明反映新建村两座新建泵站进水池翼平面两侧挡墙高标农田专项审计报告中提出未施工,核减金额220248.12元。民众镇农业局在结算审定书的项目业主栏加盖公章,市财政局意见栏加盖中山市********业务专用章,广汇源公司未盖章确认。 庭审中,广汇源公司称其没有收到关于重新审核工程造价的书面材料,亦未征询其意见。民众镇农业局称虽征询广汇源公司的意见,但其不同意,且不认可2019年结算审核报告。民众镇农业局认为广汇源公司对于其承建的新建村两座泵站进水池的翼平面两侧挡墙未实际施工,广汇源公司不认可。 4.诉讼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涉案工程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其中,广汇源公司施工的位于中山市**************泵站,其与道路之间的水泥台阶的右边建有宽度约20公分的混泥土墙,左边堆放有凌乱的石头,双方现场确认该混泥土墙即为翼墙。广汇源公司施工的位于中山市****************泵站,联合西街与泵站之间由水泥台阶连接,水泥台右侧靠水体处修建有石墙,左侧为混泥土压顶,双方现场确认该石墙及混泥土压顶系翼墙。 5.广汇源公司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驳回原告中山市********工作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工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劲松 人民陪审员  傅建华 人民陪审员  何 清
书 记 员  孙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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