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10911号
原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邱建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俊彦,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负责人:韩雪峰。
原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纳的3431.8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