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099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新境村小塘工业大道中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587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219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邦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道翠竹路1135号水电大厦2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4NK91。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邦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邦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588.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邦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588.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32.9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