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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2440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46号。
被告:山东城建鑫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西大街115号沿街楼4号楼。
被告:莱芜市白象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西关街273号。
被告:莱芜燕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山东城建鑫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白象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莱芜燕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郝来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