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建鑫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市城建鑫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保955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新甫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莱芜市城建鑫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大街115号沿街楼4号楼。
法定代表人:秦磊。
被申请人:莱芜市辰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村凤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诉莱芜市城建鑫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辰润物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鲁中西大街以南、马庄村【土地使用证号:莱芜市国用(2006)第0076号】、座落于***【土地使用证号:莱芜市国用(2006)第0151号】土地使用权两宗。
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时雯靓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鲁1202执保955号之二
我院对申请人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诉莱芜市城建鑫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辰润物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鲁中西大街以南、马庄村【土地使用证号:莱芜市国用(2006)第0076号】、座落于***【土地使用证号:莱芜市国用(2006)第0151号】土地使用权两宗。
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