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热闹林场

某某与集安市热闹林场仲裁纠纷恢复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582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集安人,住所地集安市清河镇建立委三组。
被执行人集安市热闹林场。
法定代表人***,场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集安市热闹林场仲裁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所依据的集劳仲裁(2009)第3号裁决书,裁决中没有具体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对集安市热闹林场的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