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2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沙路23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单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曲,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园路荣诚大厦8楼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100485。
法定代表人:高婷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宇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星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21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45620D。
法定代表人:黄楚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海婷,女,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公司)、原审被告星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9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通公司向本院提出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驳回沃华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2.撤销一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支持协通公司一审反诉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沃华公司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违反协通公司、沃华公司签订的《广州星河盛世项目地下停车场地坪漆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及签订的《关于解决合同争议问题的商谈协议》(简称“商谈协议”)约定,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一审法院驳回协通公司一审提起的对案涉地坪漆厚度鉴定申请,剥夺了合同约定赋予协通公司的权利,程序违法。首先,协通公司对工程的验收,是有保留的工程验收,对于地坪漆的厚度并未同意验收,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也予以了表述,“协通公司对厚度外的工程同意验收”。本案发生争议的,也恰恰是地坪漆的厚度,向法庭申请鉴定的核心请求也是地坪漆的厚度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地坪漆厚度一致。其次,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第4.2条的约定,保留了协通公司接收工程后启动鉴定程序,对沃华公司施工工程违反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4.2条的约定,一审法院的认定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第三,协通公司、沃华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达成商谈协议,商谈协议赋予了双方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对沃华公司施工的地坪漆厚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重新审核判断权利,以及不符合合同情形下协通公司有权追究沃华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双方确认,沃华公司施工的地坪漆厚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有争议的,而解决这一争议的方式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商谈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的约定,驳回协通公司的鉴定请求,剥夺了协通公司的程序权利及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明明合同约定是清楚的,合同约定的沃华公司向协通公司交付的地坪漆厚度为干膜的厚度,却采信民间机构的非专业意见,听从沃华公司关于“干膜”“湿膜”的狡辩而认为合同约定交付的地坪漆厚度为“湿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协通公司权益。1.按照设计施工的惯例,若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地坪漆的厚度是指完成施工交付产品的厚度,而不是指施工过程中的地坪漆厚度。这是法律的认定原则,也是大家达成一致的常识,也与龙华区人民法院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认定意见相一致。协通公司、沃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施工合同附件四《停车场地坪漆及交通设施标准化方案》表明,环氧地坪漆六道工序包括:“底漆成膜、刮中砂、刮细沙、刮腻子层两遍、面漆两遍”共1.5mm厚度。一审法院显然是已经认定合同约定地坪漆厚度为湿膜厚度而得出的结论,一审法院的认定犯了先入为主和违背常理的错误,与专业鉴定机构的认定意见相违背。在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是过程中的厚度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所约定的地坪漆厚度,必定是竣工交付产品所呈现的厚度,而不可能是过程中的厚度。这一点,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专业意见是相一致的。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做出的两份鉴定报告中均分析说明:“环氧地坪停车位2.0厚度在《星河传奇花园二、三期施工合同》上未注明干、湿厚度,按照设计施工的惯例,若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地坪漆的厚度是指完成施工交付产品的厚度,而不是指施工过程中的地坪漆厚度。从施工的角度,进行多道工序施工,在进行下一道工序之前,前面的膜应为干膜,因此,环氧地坪漆厚度应该干膜厚度”。2.广东省地坪协会报告没有任何科学性和严谨性,违背了常识以及合同中施工工序(艺)要求,一审法院不采信具有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意见,而采信民间山寨组织广东省地坪协会的非专业意见,认定案涉合同约定的交付的环氧地坪漆为湿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协通公司与沃华公司所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完工交付时的地坪漆厚度、质量标准、施工工艺,及该标准下的地坪漆单价。该质量标准、施工工艺、地坪漆厚度等要求下的合同价格,是众多市场主体通过招投标程序竞争下沃华公司竞得该工程的重要条件,该价格不是沃华公司降低地坪漆厚度、减损工艺、降低标准施工的借口。四、一审法院支持沃华公司一审请求工程款387188.56元没有依据,驳回协通公司一审反诉诉请,理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首先,该认定违背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4.2条的约定,协通公司对移交的工程进行质量抽检并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发现沃华公司移交的地坪漆厚度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厚度,根据合同约定,对于沃华公司施工地坪漆达不到合同约定厚度的情形应扣减达不到厚度的地坪漆的工程款。其次,双方于2020年1月23日达成商谈协议,商谈协议第二条约定、第三条关于工程款的结算约定,该协议已经否认了沃华公司与协通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的结算价,应根据商谈协议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地坪漆厚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对地坪漆工程价款重新进行结算。一审法院无视施工合同及商谈协议的约定,直接越过协通公司与沃华公司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依据以鉴定结果为依据进行核定最后的工程款”,严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五、沃华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协通公司的上诉请求。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沃华公司施工的地坪漆完工交付时的厚度严重低于合同约定厚度,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协通公司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厚度以及司法鉴定厚度结果对应折减工程款,依法应获得法院支持,请求贵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判,支持协通公司的上诉请求。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支持协通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沃华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驳回协通公司的鉴定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协通公司再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而案涉工程于2016年11月9日经协通公司项目部、监理单位、物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在2016年11月18日完成移交,交付协通公司正常使用至今。举重以明轻,本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且移交发包人协通公司使用至今,无任何质量问题。协通公司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申请鉴定,毫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二)案涉合同通用条款4.2条并未有所谓保留“启动鉴定程序”的约定,协通公司的辩称是在偷梁换柱,原审判决驳回鉴定申请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4.2条约定,完全没有提到可以任意启动鉴定程序。而协通公司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地坪漆厚度如下文所述也是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沃华公司也未收到协通公司发送的任何整改通知,故一审判决驳回鉴定申请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三)本案及类案的争议问题并非工程质量,亦非鉴定结果不同,而是协通公司及星河公司单方对合同约定的价格存在错误认识,本案没有鉴定的事实基础,没有鉴定的必要,没有鉴定的可能。而关于前述争议已有多家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的意见,没有再次委托机构出具意见的必要。二、地坪漆存在干膜与湿膜的区别,案涉工程采用的是湿膜标准,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超过保修期,沃华公司的施工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不论从本案的竣工验收证明,还是另案的鉴定报告、造价报告、同行业公司的报价,均可证明沃华公司的施工质量、施工工艺均符合合同约定,符合行业标准,协通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协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诉求。
星河控股公司答辩称,坚持一审的答辩意见,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沃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协通公司向沃华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87188.56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1)以337941.89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55426.01元;(2)以337941.8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49246.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2526.06元;(4)以4924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协通公司向沃华公司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年息20%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星河公司对第1-2项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协通公司、星河公司共同承担。
协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沃华公司承担违约金99624.2元;2.沃华公司返还协通公司按合同质量标准已经多支付给沃华公司的环氧地坪漆工程款11182.63元(以鉴定结果厚度与合同约定的厚度差值计算成本价为准);3.沃华公司返还协通公司在2020年1月23日支付到本案中的工程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99988元(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年息20%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7月22日),并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沃华公司承担协通公司已支付的鉴定费60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110000元;5.本案诉讼费及后续产生的司法鉴定费由沃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深圳市沃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更名为沃华公司。沃华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和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016年1月15日,协通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沃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广州星河盛世项目地下停车场地坪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现甲方将广州星河盛世项目地下停车场地坪漆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本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996242元,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承包方式,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结算原则进行结算,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进度的30%,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15%,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进度的50%,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30%,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进度的80%,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60%,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经甲方、监理、设计方等相关方验收合格后,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完成后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预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2年)满且乙方在质保期内正常履行职责,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经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符合以上付款条件后,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甲方支付该期应付款时,乙方须开发票至本工程结算价款的100%;第一批施工进场时间为2015年12月,完成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前,第二批施工暂定时间为2016年5月,乙方实际竣工日期是指乙方完工的工程经甲方、监理等相关方验收合格并在《竣工验收证明书》中确认的‘验收通过日期’为准;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以甲方在竣工验收报告签字确认合格之日起计;本项目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并按国家或地方现行的验收标准、规范执行,且须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期不予顺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材料样板要求的材料样板,一式三份,在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封样,两份存放于甲方,一份交乙方,此材料样板将作为本工程采购、施工、验收的依据;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停工、中途退场,均视为乙方违约,除无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乙方还须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若乙方拒绝继续履行,则视其为根本违约,甲方可当即解除合同,除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外,乙方还须赔付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同意,尽管本合同约定了甲方对合同产品及工程的验收,但甲方按本合同对合同产品及工程验收仅仅是对产品及工程进行表面或未经成熟运行的验收,该次通过验收并不表明合同产品及工程已经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并不因此免除乙方对合同产品及工程品质和质量的责任,对此,不论合同产品及工程是否已经通过甲方验收并被甲方接受,只要出现合同产品及工程不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要求,乙方都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按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甲乙双方应在2个月时间内(最后的完整的资料提供时间之日起算)完成核对工作,甲方有权单独对双方核对的结果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乙方必须配合,双方有争议时,任何一方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审定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甲方依据最终结算或判定结果,在四十五天之内支付应付工程款。合同附件包括价格清单、技术要求、材料设备品牌及厂家要求、盛世地坪漆施工图等12项附件。附件一、价格清单-一期:2.0环氧地坪漆含税单价为33.14元,液体硬化地坪含税单价为14.19元,5.0坡道地坪漆含税单价为53.66元;价格清单-二期:1.5环氧地坪漆含税单价为25.42元,液体硬化地坪含税单价为14.19元,5.0坡道地坪漆含税单价为53.66元;附件四、技术要求约定: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我国行业及战略合作项目所在城市的一切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有关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地坪涂装材料国家标准》(GBT22374-2008);环氧树脂地坪主要施工要求:每道工序,必须经双方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附件五、星河集团停车场地坪漆及交通设施标准化方案约定:一、地坪漆施工厚度及方案,A.写字楼地面方案:车位采用2.0㎜厚环氧砂浆地坪涂装(亮光面),车道采用3.0㎜厚环氧砂浆地坪防滑地坪涂装(撒砂防滑面),坡道进出口坡道采用5.0㎜环氧砂浆防滑地坪涂装(撒砂防滑面);B.住宅地面方案:(1)高档:停车场车位环氧地坪+通道液体硬化地面:住宅车位采用1.5㎜厚环氧砂浆地坪涂装(亮光面),住宅坡道进出口坡道采用5.0㎜环氧砂浆防滑地坪涂装(撒砂防滑面),(2)中、低档:住宅坡道进出口坡道采用5.0㎜环氧砂浆防滑地坪涂装(撒砂防滑面);验收标准:1、材料随机抽检,并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监督;2、环氧地坪的隐蔽工程每一道工序必需由甲方检查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3、随机抽取各个部位厚度检测,与基层无脱层、剥落现象,表面无起尘起灰;致密、无孔,具有良好抗渗性;正常使用下,提供两年的免费保修,保证10年满足使用功能(除人为破坏)。”经质证,协通公司和星河公司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为沃华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的是为证明其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至今,明显违背本案事实,双方在合同第4.2条明确约定了,甲方按照本合同对合同产品及工程验收仅仅是对产品及工程进行表面验收或未经成熟运行的验收等,同时本案项目全部竣工后,协通公司委托第三方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地坪漆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厚度。沃华公司认为,首先,合同确实对环氧地坪厚度有约定,如1.5㎜环氧地坪漆,其单价为25.42元/平方米,但附件同时对施工工艺有明确要求,涉案工程采用平涂型环氧树脂地坪施工工艺,而平涂型地坪即薄涂型地坪,按照行业标准,该1.5㎜厚度指的是湿膜厚度,沃华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无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沃华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进场施工,涉案工程于2016年11月3日完工,于2016年11月9日验收合格,于2016年11月18日正式将涉案工程交付给协通公司使用,2017年3月2日,沃华公司与协通公司进行涉案工程结算,签订《工程结算书》,显示结算金额为984933.46元。协通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工程技术要求和施工标准化方案及厚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鉴定。
协通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沃华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149436元,于2016年8月10日支付448308.9元,共计支付涉案工程款597744.9元。
2017年5月4日,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广州星河盛世、深圳雅宝二号地块地下车库环氧地坪质量、厚度、材料组分等进行技术分析。2017年6月12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出具《星河盛世地块项目地下车库环氧树脂地坪质量技术分析报告》,载明:“六、技术分析意见(1)星河盛世地下车库车位地坪涂层厚度为(0.3-0.5)㎜,坡道位置涂层厚度为(1.1-2.4)㎜,低于合同约定的‘车位1.5㎜环氧地坪漆,坡道5㎜环氧砂浆防滑地坪漆’的厚度要求。(2)车位地坪及坡道地坪经冲击强度测试,在负1层197车位与308车位之间的过道位置发现表面有开裂现象,不符合标准GB/T50589-2010《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检验要求。(3)车位地坪和坡道地坪涂层材质均为环氧树脂,符合《停车场地坪漆及交通设施标准化方案》中‘车位环氧砂浆地坪漆,坡道环氧砂浆防滑地坪漆’关于地坪漆材质的要求。”经质证,沃华公司不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为该鉴定报告是协通公司授权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方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公信力;其次,该机构仅具有质量检测的资质,其所出具报告也认定涉案工程地坪质量符合检验要求(仅有的一处开裂已整修,并通过验收),但其所谓鉴定专家组成员均为工程师,对地坪行业压根不了解,分析得出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是错误的;再次,在该机构出具的报告中的附件二施工合同及其附件,其中的价格清单是空白的,其甚至都不清楚地坪漆的单价就盲作分析,其检测所依据的《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范》本身并无关于厚度的测量方法的规定,该文件并非合同约定的施工依据,自流平施工工艺并非合同约定的工艺。
协通公司主张其依据涉案合同通用条款第3.7条约定主张违约金,涉案合同约定20%的违约金,但其仅在本案中主张10%的违约金。
2018年9月5日,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沃华公司出具《星河雅宝二号地块车库耐磨地坪质量检测联系函》,载明:“致深圳市沃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星河雅宝二号地块车库耐磨地坪及交通设施工程》由贵司承包工程施工,在星河集团风险控制中心开展的地下停车场环氧地坪年度专项质量巡检中本工程的地下车库环氧地坪的厚度检测结果为车位处实测厚度0.4-0.8㎜(合同厚度2㎜),坡道处实测厚度2-2.7㎜(合同厚度5㎜),该检测结果表明本工程环氧地坪的实际厚度与合同约定的厚度严重不符。鉴于此,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建议:1、对于星河集团的上述工程质量检测结果贵司有权聘请权威检测单位进行复检。2、……我司推断:由贵司所承包的星河集团旗下各公司其他项目的‘地下车库环氧地坪的厚度’存在同样的问题,请贵司进行自检。3、……我司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对于‘付款方式’和‘工程结算’的约定条款。需待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2018年11月22日,沃华公司回函,载明:“致星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司风控部门对我司进行查核厚度不符,我司其实并没有偷工减料让厚度达不到要求,我们执行的厚度仍是目前整个地坪行业所执行的湿膜厚度,风控所检测的厚度是地坪行业极少用的干膜厚度。如果按风控测量方式所测厚度,合同上应注明‘干膜’2.0厚,如果是干膜,以我们这单价打死也不敢跟贵司签合同……光材料成本就80元/平方米……现我司申请请有地坪行业资历的权威机构及专家前来再做一次检测,请贵司和我司人员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专家一同参与见证结果,所产生费用由我司承担。”
2018年12月11日,沃华公司与星河公司共同委托广东省地坪协会就环氧地坪厚度进行鉴定。2019年4月29日,星河公司撤回上述鉴定委托。协通公司及星河公司认为被委托机构不具有鉴定主体资格,系民间组织,没有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故撤回鉴定委托。
沃华公司委托广东省地坪协会对星河雅宝二号地块项目地下车库的环氧树脂地坪进行现场勘验及取样。2019年5月13日,广东省地坪协会作出《星河雅宝二号地块项目地下车库环氧地坪技术分析报告》,载明:“五、雅宝2#地环氧地坪的类型:查阅了施工合同及进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显示:雅宝2#地车位采用的是2㎜平涂地坪,坡道采用的是5㎜沙粒防滑地坪,两者均属于薄膜地坪系列。六、雅宝2#地环氧地坪分析:1前沿分析:雅宝2#地块采用的环氧地坪属于薄膜系列环氧地坪,与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出具的《星河雅宝二号地块项目地下车库环氧树脂地坪质量技术分析报告》中应用的《环氧树脂自流平地坪工程规范》中的环氧树脂自流平不属于同类地坪系列,两者均有一定的差异性,环氧自流平属于厚膜地坪系列,雅宝2#地块环氧地坪属于薄膜系列环氧地坪。……3、现场厚度是否符合合同厚度分析:……2)查阅了沃华与星河签订的雅宝2#地块的车库合同显示:2.0㎜环氧地坪含税单价为33.14元,5.0㎜坡道环氧地坪含税单价为53.66元,从合同价格上分析2.0㎜及5.0㎜的价格符合环氧行业的湿膜价格,与行业干膜2.0㎜(70-80元)干膜5.0㎜(120-150元)的价格相差甚远,并且查阅合同及所有相关资料均未出现干膜字眼的约定。从行业惯例及合同价格和双方合同约定的字眼分析:双方签订的厚度应为环氧地坪系统厚度(也称之为湿膜厚度)。”
2020年1月23日,沃华公司(乙方)与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关于解决合同争议问题的商谈协议》,约定:依据甲乙双方已签订的工程合同(详见工程明细附表,以下简称原合同),就工程质量及款项支付等事宜,达成如下解决协议:一、本协议签订后当天工作日,甲方一次性支付1000000元作为原合同项下的已付款项,同时乙方开具足额发票。二、甲乙双方共同承诺愿意接受以司法途径及专业资质第三方质量检测鉴定程序,作为解决原合同争议问题的唯一途径,并在2020年2月10日前启动该工作。三、甲乙双方与司法质量鉴定同步进行共同推进已完工程量认定,并在2020年2月4日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依据认定和计量结果,具体核认产值依据上述质量鉴定结果及司法判定书,另由双方共同核定对审,并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的结果为准。四、在上述第二、三条未达成双方认定结果之前,乙方承诺不采取其他任何维权方式,保证不对甲方办公及经营场所带来任何干扰,否则愿意承担与原合同等额的违约金。五、若经司法判决甲方胜诉,乙方除退还上述第一条所付款项及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年息20%的利息费用,若乙方胜诉则甲方承担与此等额的利息费用。该协议所附工程明细中第十三项是涉案工程。协议签订之日,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沃华公司银行转账支付1000000元,沃华公司在庭审中称该1000000元款项是由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一方面作为银湖谷项目的工程款,另一方面作为商谈协议计算利息或违约金的基数,只是支付了一笔1000000元,并非每个工程都支付1000000元。协通公司表示1000000元是支付10个项目,每个项目100000元;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代表其他关联公司及协通公司共同处理此事,故协议上仅加盖了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后续支付1000000元也是代表各个关联公司及协通公司转账支付至相关项目名下。协通公司确认其未向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
2020年7月20日,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案外人公司向沃华公司出具《关于推进商谈协议相关工作的联系函》,载明:“致深圳市沃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截止发函之日,贵司并未启动相关工作,请贵司按协议中相关约定推进。”2020年7月31日,沃华公司作出《关于的复函》,载明:“致星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贵司出具的《关于推进商谈协议相关工作的联系函》我已于2020年7月30日收悉……我司在2020年春节后即派专人与贵司就合同争议问题进行处理,是贵司不积极、不主动、不配合,违反协议的第二条约定和第三条约定,导致商谈协议迟迟得不到解决。为此,我司郑重回函贵司如下:现由于贵司的问题,星河雅宝1号地地下室地坪漆工程等13个已经完工并交付贵司使用的工程项目至今未完成结算,贵司也未向我司支付工程款。望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派专人与我司解决有关商谈协议问题。若贵司仍拒绝,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贵司承担。”经质证,协通公司和星河公司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为《关于解决合同争议问题的商谈协议》中约定的2020年2月10日前启动鉴定程序,但在2020年2月10日前后,正值全国疫情高峰期,假期已经延后至3月10日左右,正常上班已经到了4月中旬;而沃华公司在联系函中称:“2020年2月10日就已经派出专人开展工作”,明显不符合疫情管理规定,属于作伪证;因此,沃华公司证明协通公司未依约履行及拒绝解决纠纷等不是事实。
2021年4月7日,协通公司就本案纠纷与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50000元。
沃华公司为证明星河公司是协通公司的上级公司、母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两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事实,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股权穿透图谱及2017年12月8日星河公司的“关于地产集团地坪漆工程偷工减料事件的处理意见”自由协同流程。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股权穿透图谱显示协通公司的股东为广州方中投资有限公司,自由协同流程显示:“我司多个项目地下室地坪漆工程均存在严重厚度不足的问题……现经集团研究决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各城市公司遵照执行:1、已完工项目(包括已验收未结算项目、结清工程款项目):让步接收进行违约处理;2、已完工未验收项目及部分施工完成已退场项目:按正常流程组织验收,对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并记录,保证除厚度以外各项指标满足规范及使用要求,厚度让步接收进行违约处理……”经质证,协通公司和星河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协通公司与星河公司之间财务独立、人员独立,不存在人格混同。
庭审中,沃华公司称涉案工程的厚度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由沃华公司以及监理方确认的样板进行施工的,其先施工了小部分,协通公司以及监理方对该部分工程确认无误后,再大面积铺开施工。协通公司对此表示不存在上述情况。
另查明,沃华公司与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星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634号。在该案中,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致函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询问相关问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地坪产业分会复函指出地坪漆检测方法可参照GB/T13452.2《色漆和清漆漆膜厚度的测定》,地坪施工和验收规程可参考JGJ/T175-2018《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标准》或者CECS328《整体地坪工程技术规程》。经质证,协通公司及星河公司认为该复函是对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案件的回复,对本案地坪漆施工质量未发表意见,不能作为本案裁判依据;该函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地坪产业分会作出,该分会只是一个建筑材料的民间机构,不是工程施工和具备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专业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诉讼中,沃华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协通公司、星河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粤0115民初98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星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8197.05元的财产。”沃华公司为此缴纳保全费3061元。
一审法院认为,《广州星河盛世项目地下停车场地坪漆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诚信履行。沃华公司已经对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协通公司对厚度外的工程同意验收,并已交付给协通公司使用,现协通公司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申请对此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不予接纳。
沃华公司与协通公司已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为984933.46元,协通公司已支付597744.9元,沃华公司诉请协通公司支付工程款387188.56元,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同理,协通公司反诉要求沃华公司退还工程款的诉请,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广州星河盛世项目地下停车场地坪漆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协通公司最迟应在2017年4月14日向沃华公司付款至95%即935686.79元,协通公司仅支付597744.9元,沃华公司主张以337941.89元为本金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理据充分,但应从2017年4月15日起算且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5%的质保金,因双方此后对涉案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且双方一致在协商沟通处理,故一审法院酌定工程余款49246.67元从沃华公司起诉之日即2020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沃华公司超过上述标准的利息主张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国家标准GB/T13452.2《色漆和清漆漆膜厚度的测定》明确规定了湿膜厚度和干膜厚度,并对湿膜厚度和干膜厚度的定义和各自的测定方法予以明确规定,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CECS328《整体地坪工程技术规程》亦明确规定地坪系统存在环氧树脂和聚氨酯(包含薄涂、厚涂两种)、环氧树脂和聚氨酯复合地坪系统、环氧树脂和聚氨酯自流平等类型,证明在行业内存在干膜和湿膜,且测定方法不一致。涉案合同未注明工程的地坪漆厚度指的是干膜还是湿膜,沃华公司与协通公司对此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综合广东省地坪协会出具的《星河雅宝二号地块环氧地坪技术分析报告》中显示“行业干膜2.0㎜,价格为70-80元;干膜5.0㎜,价格为120-150元”的市场价格来看,沃华公司与协通公司约定1.5环氧地坪漆含税单价为25.42元,5.0坡道地坪漆含税单价为53.66元,与市场价格的干膜价格相差甚远,故涉案合同约定的地坪漆为湿膜更符合市场价格。湿膜地坪厚度的检测应当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但沃华公司与协通公司在施工时未进行厚度检测,且涉案工程已交付给协通公司使用多年,现在鉴定也只能对现有地坪涂层厚度进行鉴定,无法推断施工过程中地坪涂层的湿膜厚度,故一审法院对协通公司关于涉案工程地坪漆厚度的鉴定申请不予接纳。
协通公司以涉案合同通用条款第3.7条约定反诉主张沃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交付使用,通用条款第3.7条适用的是沃华公司擅自停工、中途退场的违约情形,故协通公司以该条款要求沃华公司承担违约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沃华公司支付的1000000元。根据《关于解决合同争议问题的商谈协议》的约定,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1000000元本应是沃华公司与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13个工程项目的付款,但双方均未提供13个工程的结算价款,无法按结算价款的比例折算每个工程应抵扣的款项。因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合同主体,且各方对抵销哪个项目的工程款尚存在争议,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协通公司尚未就抵销金额达成结算合意,故暂不在本案工程款中进行抵销,双方可在各方对工程款抵销达成合意后再行在另案或其他工程中主张分摊或抵销部分或全部工程款。因此,沃华公司诉请的100万元款项的利息的诉请,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协通公司自认未向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故协通公司在反诉中主张沃华公司返还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沃华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星河公司是协通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认定星河公司对协通公司关于涉案工程的结算事务过度干预,损害协通公司的独立地位,故沃华公司主张星河公司对协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沃华公司与协通公司的涉案合同未对律师费进行约定,律师费并非必要支出;而鉴定费是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委托产生的费用,并非必要损失,故协通公司反诉主张沃华公司支付鉴定费60000元、律师费50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广州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7188.56元及逾期利息(以337941.89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37941.89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9246.67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广州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10598元,由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4530元,由广州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68元;保全费3061元,由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729元,由广州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32元;反诉受理费5004元,由广州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另查明,协通公司在二审提交如下证据:鉴定报告两份,拟证明沃华公司所称的湿膜不存在。沃华公司对于上述鉴定报告三性不予认可,无法达到证明目的,该鉴定报告并非在本案中形成,其针对的是案外星河传奇花园二、三期地坪漆工程,与本案无关;出具该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亦认可地坪漆存在干膜与湿膜的区别。
本院认为,关于协通公司提出的地坪漆厚度的问题。首先,无论是国家标准GB/T13452.2《色漆和清漆漆膜厚度的测定》还是协通公司认可的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的分析说明,均认为存在湿膜厚度和干膜厚度。而案涉《广州星河盛世项目地下停车场地坪漆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注明工程的地坪漆厚度是干膜还是湿膜;其次,若案涉地坪漆属于湿膜,对于现有地坪漆涂层厚度进行鉴定已无必要,因湿膜厚度的检测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而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且双方约定施工时的每道工序,必须经双方验收后签字,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故一审法院不予接纳协通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未剥夺协通公司的权利,程序并不违法。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现双方就干膜与湿膜产生争议,无法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但依据合同价格的条款,结合广东省地坪协会出具的《星河雅宝二号地块环氧地坪技术分析报告》中显示的市场价格,案涉合同约定的地坪漆为湿膜与市场价格更加符合。综上,一审认定双方约定的地坪漆为湿膜,并无不当,在此认定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亦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协通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仅是在另案中,法院委托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对于案外工程的地坪漆厚度是否符合合同厚度要求进行鉴定时,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在分析说明中,按照设计施工的惯例,对于环氧地坪漆膜厚为干膜作出的判断,并不能证实本案地坪漆为干膜,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案涉工程款数额认定的问题。2020年1月23日的商谈协议即使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双方并未按照约定在2020年2月4日后一个月完成结算依据认定和计量结果,一审依据沃华公司与协通公司已就案涉工程进行的结算,认定协通公司的欠款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协通公司拒付工程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协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7188.56元及逾期利息(以337941.89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37941.89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9246.67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州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10598元,由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4530元,由广州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68元;保全费3061元,由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729元,由广州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32元;反诉受理费5004元,由广州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16元,由广州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茹艳飞
审判员 李 民
审判员 林旭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