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终12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曲,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宇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星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楚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海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公司)、原审被告星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双方所争议的沃华公司向雅宝公司交付的涉案地坪涂层厚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该争议在双方合同关系履行过程中即已发生,双方为此于2020年1月23日签订的《关于解决合同争议问题的商谈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将司法途径及专业资质第三方质量检测鉴定程序作为解决争议的唯一途径,并依据质量鉴定结果具体核认产值。对于上述争议事项能否通过司法鉴定途径予以解决以及具体检测方法等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相应意见,一审法院迳行认定雅宝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无鉴定必要欠妥。本案应在查明认定上述专业问题的基础上,再对涉案工程款结算争议问题作出裁判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案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春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