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星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2386号
申请人: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高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宇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星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庄丽冰。
被申请人:星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黄楚龙。
本院受理申请人沃华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星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星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星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星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1990.63元的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121990.63元为限)。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星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星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1990.6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