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裕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畅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裕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翔,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畅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邹尧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裕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淮安畅利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826民初69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淮安畅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裕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600000元。如被告淮安畅利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需承担违约金19150元,原告江苏裕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照61915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淮安畅利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裕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7日,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23日、2022年4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淮安畅利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月23日,冻结期限为一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涟水县×××(不动产权证号×××),查封起始日期2022年2月7日,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及其他财产信息。
三、2022年3月17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目前被执行人开发的楼盘已处于停业状态,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淮安畅利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受偿。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建设用地土地一宗,目前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26号民初6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将承担查封、冻结失效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嵇海峰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郭新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大双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