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4383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闵行区。
被告:上海嘉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8188号8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大众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闸公路999号1幢3层30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安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嘉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娟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安 冉
书 记 员 安 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