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大众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5890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众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嘉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大众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嘉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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