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22执异44号
案外人:***,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9年4月15日对本院作出(2018)黑0622执恢39号之五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有挂靠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肇源县佳和尚品小区3号楼2单元502室楼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异议人于2014年6月25日购买被执行人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肇源县佳和尚品小区3号楼2单元502室住宅楼。异议人于当日交付全部购楼款并签订合同,房屋已交付给异议人。在2015年8月5日,原告曾起诉该开发公司要求双方之间合同有效,并要求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异议人办理该楼房产权证时,发现该楼房已被法院查封。基于以上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对该楼房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黑0622执恢39号之五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有挂靠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肇源县佳和尚品小区3号楼2单元502室楼房。查封期限为三年。2014年6月25日,***与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约定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肇源县佳和尚品小区3栋2单元502室出售给***,价款198651元。***当日交付全部购房款,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给***。2015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源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有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异议人***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案外人的异议,其目的是为了阻止肇源县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行为,因此,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按案外人实体标的异议予以审查。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黑0622执恢39号之五执行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该房屋,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出售该案外人***,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有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肇源县佳和尚品小区3号楼2单元502室楼房的执行。
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肇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