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22执异3号
案外人:***,男,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9年1月2日对本院作出(2018)黑0622执恢39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位于肇源县佳和尚品小区3号楼2单元903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
该案,本院在异议审查期间,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8)黑0622执恢39号之四执行裁定解除位于肇源县佳和尚品小区3号楼2单元903室房屋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