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6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新南爱建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3644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3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7302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7民初191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4123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307民初1911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舒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