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朝阳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电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4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3、4栋。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新南爱建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和,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赤壁市。 上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91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