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朝阳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03民初25号 原告: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新南爱建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总裁。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34元,减半收取3017元,由原告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