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03民初25号
原告: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新南爱建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总裁。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34元,减半收取3017元,由原告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