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6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秦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观前街北段1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天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4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08月06日立案执行滨州仲裁委(2019)滨仲调字第48号调解书,申请人辽宁东戴河新区秦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滨州天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投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滨仲调字第4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