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凯悦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11940号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城区洪泽湖路151号金桥大厦八幢1522室。
负责人:刘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铁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黄河路。
负责人:刘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淼,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凯悦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义务国际商贸城K5-1018。
法定代表人:周凯。
被告:郭卫,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宿迁市凯悦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郭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