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乐水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乐水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034号 申请人:陕西乐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66号朝阳国际广场C2座20层220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与含光路十字东南角11幢1**13207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乐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乐水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236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2048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