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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8江阴市三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阴天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2378号
原告:江阴市三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637308-2,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东盟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帮,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天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69484859C,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2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阴市三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天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江阴市三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三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三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0元(江阴市三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三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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