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民催14号
申请人:江苏玖柒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武。
申请人江苏玖柒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据票号31003272/20338427,票据金额为8000元,出票人为江苏玖柒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徐霞客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出票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朝阳路支行的银行本票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玖柒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龚丹杰
人民陪审员 祁平芳
人民陪审员 夏明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