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玖柒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东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玖柒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市金港镇绍秀建材经营部生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397号
申请人:***市金港镇绍秀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市金港镇后塍袁家桥桥东120米。
经营者:代绍秀。
被申请人:江阴东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汇丰大厦A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被申请人:江苏玖柒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金港镇绍秀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阴东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玖柒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东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玖柒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茅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