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保123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抚松县众维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南澳腾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我院作出的(2022)吉0621财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保全人河南澳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大河屯分理处的账户(户名:河南澳腾实业有限公司,账号为166666010********)资金人民币3,382,340.10元,予以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2022)吉0621财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621财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