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21财保1号
申请人:抚松县众维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兰晓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澳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大河屯镇。
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抚松县众维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澳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大河屯分理处的账户(户名:河南澳腾实业有限公司、账号为1666660104000XXXX)资金3,382,340.1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抚松县众维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81602390157187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松县众维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澳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大河屯分理处的账户(户名:河南澳腾实业有限公司、账号为1666660104000XXXX)资金3,382,340.1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抚松县众维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艳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喆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