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特79号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5日经本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一致确认,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应向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7000元。 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07月30日前支付货款13万元;2021年08月30日前支付货款13万元;2021年09月30日前支付货款127000元。 三、如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制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该协议就约定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自合同约定之日(2015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数额。 四、上述款项付至如下账户: 开户名: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市洋泾支行 银行账户:31×××32 五、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六、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经本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清 审判员 孙艳凌
法官助理吴柳艳 书记员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