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682号
上诉人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境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龙净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恒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境业公司以其在福建龙净公司针对申请号为201921416367.6、名称为“一种具有多腔室的尿素造粒塔除尘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提起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于2021年3月9日修改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为由,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福建龙净公司、山东恒升公司亦同意上海境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境业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均由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建国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梁晓征
法官助理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