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73知民初1135号
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81.50元,由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