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7345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凯强,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田集镇程寨村张刘庄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9507137X7。
法定代表人:孙行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原告***于同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4514元。财产保全费用315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光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