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642号
申请人:山东腾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马村委会大楼3楼303室。统一社信用会代码:91370305MA3MLTAF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600米。统一社信用会代码:9134122509507137X7。
法定代表人:孙行彬,经理。
申请人山东腾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腾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山东腾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