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5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泽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一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陕西泽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03民初11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泽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87975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名下车一辆,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879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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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赵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江民
书 记 员 黄凌云